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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34-1提存書、土地強制提存、持分土地法院提存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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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34-1提存書在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- 台南市政府的討論與評價

*2.提存書上所載提存物受取人如已死亡神明會管理人,其提存不生效力(內政. 部79年5月24日台(79)內地字第804869號函). #2.受提存人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. 他共有人之 ...

土地法34-1提存書在法規內容-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的討論與評價

一、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(以下簡稱本法條)規定,部分共有人就共 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(以下簡稱建物)為 ... 件及印鑑證明;為該共有人提存者,應提出已於提存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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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208091755依土地法34-1處分之價金提存 · 1.應以他共有人(不同意者)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提存。 · 2.共有人依法處分共有土地後,因他共有人死亡,其繼承人為公同共有,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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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一)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會同權利人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,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,應列明全體共有人,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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